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丁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3.
本件丁標標的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 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其中
4.
456地號土地有部 分門牌號碼文化路55號建物坐落,另456地號土地有水泥倉庫部分坐落,其餘為 空地。494地號土地上為雜木。嗣經本院於113年10月14日履勘時,仍由宜蘭地 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45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文化路55號建物坐落基 地及部分計劃道路。456地號土地包含文化路55號建物右側磚造平房及其前方土 地,土地上設有道路,路旁土地種植果樹。494地號土地位於文化路35號建物前 方,現為雜樹林。本件丁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 點交。
5.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 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 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6.
丁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 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六、丁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
7.
丁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455地號土地編 定為人行步道,456及494地號土地編定為住宅區,惟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 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