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丁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丁標標的於民國96年11月30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無地上作物,土 地為門牌號碼女中路三段59巷1弄之巷道用地,住戶分別停放車輛使用。嗣 經本院於113年11月14日履勘時,仍由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揚協助指界, 土地為門牌號碼女中路三段59巷1弄3號房屋旁之空地,其上有鐵皮雨遮。 本件丁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分管特定範圍之情形,於 拍定後不點交。
4.
丁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六、丁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 區,惟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