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乙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 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乙標標的於民國96年11月30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無地上作物,土 地為門牌號碼女中路三段59巷2弄5號房屋旁之空地,目前亦由該住戶(即 共有人)使用。嗣經本院於113年11月14日履勘時,仍由宜蘭地政事務所人 員到揚協助指界,土地為門牌號碼女中路三段59巷2弄5號房屋旁之空地。 本件乙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分管特定範圍之情形,於 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5.
乙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惟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