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因債務人弟弟在場而由其開門帶領進入屋內,係為無人居住之空屋,屋內 無傢俱及生活用品,僅一樓大廳有長條桌椅數張,椅背印有「柯林社區」字樣,並貼有財 產標籤,另據債務人弟弟稱建物出租中。經現場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 事,當場並詢問債務人弟弟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不明,經員警詢問附近鄰 居,鄰人亦稱不明。本件建物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是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 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是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均無法查明,惟 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土地部分,據地政人 員稱,部分為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為農田,現無種植作物。嗣經債權人於113年12月2日 陳報建物之租約,其租期自113年4月25日起至118年4月25日止。本件不動產出租中,租約 尚未到期,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 耕地之證明文件。
6.
本標為農舍之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始得投標,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 內併附:
7.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8.
前開清單房屋之使用 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
9.
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 證明書等文件。六、本標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 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10.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