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6月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基隆市七堵區泰安路91號房屋為中心,位於東南方約6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 林。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為「農業區」、「零星工業區」。無三七五租約登 記。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 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 以利應買之參考。
6.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8.
依基隆市政府114年8月12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40240798號函略載:本件標 的經查本府建築物地籍套繪系統、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未有申領建築 執照記錄等語。是本件拍賣土地是否為法定空地,請應賣人再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