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假處分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假處分債權人黃○煥稱建物現由 其與小孩居住,債務人已搬離、無增建;本院於112年3月1日赴現場調查時,經現場察看本件拍 賣建物無門牌、電鈴似已損壞,後門處有逸境新村6號建物之門牌可供參考本件拍賣建物相對位 置,惟實際位置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本院乃依不動產謄本所載進行拍賣,不為實體認定。
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 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另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 解決。
9.
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損、非自然死 亡情事) ,請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確認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 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