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114年6月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北門段
3.
167─2地號為東大路2段173巷2弄附近之巷道。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5.
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分甲、乙、丙、丁、戊五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
10.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因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12.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空白,據鑑價報告所附之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本件167地號土地為變更新竹市都市計畫(新竹(西北地區)細部計畫)(計畫圖重製檢討暨第二次通盤檢討)(109/10/
13.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167─2地號土地為變更新竹市都市計畫(新竹(西北地區)細部計畫)(計畫圖重製檢討暨第二次通盤檢討)(109/10/
14.
,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惟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之可能,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