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113年4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現況如下:(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下列情形,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4.
350─1地號:明湖路57巷3弄5號附近防火巷。
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8.
依350─1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特此告知投標人,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主張撤銷拍定。
12.
本件分1至7共7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
13.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