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經地政指界稱:拍賣標的987地號係中正三路316號建物之基地。988地號位於中正三路310之
5.
310號建物及其後方之基地。1038地號位於電線桿中新幹49─14B4018BA92旁之溝渠(長條形)。1057地號位於中正三路318巷32號建物起至電線桿中心幹49─14R3低1B4018BB40之基地。1058地號位於上開電線桿中心幹49─14R3低1B4018BB40旁房屋之雨遮起至池塘前土地,其尚有搭設鐵皮屋、車庫及池塘前方之雜林地。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位置、範圍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9.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除買受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10.
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另如有前開情形,則應於拍定前向法院陳報。
13.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4.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5.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