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0月6日假處分查封時,假處分債務人不在場,經大守衛室人員撥打債 務人手機據債務人(即本案執行債權人)表示房屋自住;據假處分債權人代理人稱系爭房屋係債 務人及其女性友人(嗣具狀陳報稱應是債務人之配偶)居住使用等語。復經本院於114年6月3日再 至現場履勘,經債權人導往標的現場,屋內有犬隻吠叫但按門鈴多次無人回應,無法得知使用 情形為何;據債權人表示查封建物有二平面車位(編號
3.
等語。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表 示建物係其本人居住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 電、瓦斯或管理費..等情事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 意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另本件拍賣不動產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不明,縱有停車位,拍定 後停車位部分亦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