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016地號土地一半 為雞寮、鐵皮屋及水稻田。嗣於民國114年6月24日履勘,標的物現況及使用情 形同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 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 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 意。
6.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本件土地上之農作物所有人如 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 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及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 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