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界。據到場之地政 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50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大平8號房屋東方約160公尺處,無路 可達且為雜木林。」等語。
4.
依據民國114年8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之地區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及學校接近 性、大眾運輸條件均劣」等語。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 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 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 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 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