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至現場勘測時,第三人王進財在場稱:債務人係其大姐的外孫,新北市三重區三陽路13巷8號(下同)4樓原為王進財母親購置,4樓頂於70年代增建,王進財與弟弟自67年起即居住於本件建物迄今,4樓無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受損、非自然身故等特殊情事,但有無漏水、地震受創則不清楚,就4樓頂有無此等特殊情事亦不清楚。經觀察室內,4樓建物內為二房一廳一浴室,客廳設有神明廳,4樓頂建物內為一房一廳一浴室,牆上有壁癌、與地板接縫處有漏水。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目前由第三人占用中,故拍定後不點交。
4.
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函復稱:本件建築完成日期為66年7月2日,勘估之標的土地屬住宅區,依現場能視範圍觀察該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外觀跡象,並經訪問四鄰,並無本件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漏水及非自然死亡等情事。
9.
新北市三重區興華段4564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所示,該建物屬既存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惟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限期拆除等等。是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標的以查封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六、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0.
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倘非該建物共有人得標,則該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該建物共有人之證明。如有多數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建物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11.
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本件拍賣標的倘非該建物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2.
法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4.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5.
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