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本件三重 區長壽段428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三重區河邊北街58巷54號建物其上, 此建物有占用執行標的。上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使用權 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土地係屬「三重都市計畫」之「住宅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 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三重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 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函詢新 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結果,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 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須提出其於拍定時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 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此部分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 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