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有編號
3.
2建物坐落。據債 權人稱,前開建物無人居住,僅堆置養殖水產之魚缸等物品。編號
4.
2建物拍定後點交,但如 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5.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 金額)。
8.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9.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編號2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編號 建物並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
10.
93-1地號土地,其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此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