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現場查封時,經債權人代理人導往至現場,債務人之配偶到場開啟門鎖,經入內查看,不動產估價師表示房屋有增建,另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在屋內三樓燒炭自殺;嗣114年1月7日現場勘測,據到場地政人員稱房屋一樓前後、四樓有增建,測量結果如編號2建物所載。另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3年10月7日函後附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債務人112年8月22日被發現於拍賣房屋該址自殺。債權人則於113年12月9日具狀陳報,債務人於拍賣房屋屋內三樓輕生,目前房屋無人居住,已斷水斷電,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房屋按現狀點交。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房屋現況為空屋、無水電且有非自然死亡。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7.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屬「住五」住宅區。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六、編號2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如無合法坐落權源或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8.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公司及法院處理。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