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13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至4土地,為魚池、空地,部分土地因面積範圍大,是否有墳墓或建物,應以現場實際狀況為準,編號
3.
6土地為道路。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至4土地位於三元帥廟旁,現況為養殖使用,部分為通行使用,編號
4.
6土地位於新化市場內,現為道路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及魚池占用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惟本件編號1至4土地面積較大,實際使用情形及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墳墓等占用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編號1土地使用分區屬「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編號
10.
4土地使用分區屬「一般農業區養殖用地」,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編號
11.
6土地使用分區均屬「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屬倘屬尚為私有,則屬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則上將以徵收方式取得,目前無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六、本件編號1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2.
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其上魚池等不在本件拍賣範圍,魚池等占用權源及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3.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公司及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4.
本件拍賣之編號1至4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5.
據編號1土地登記謄本(一般註記事項)記載: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6.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依地政人員指界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墳墓等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坐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7.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處理。
1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2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