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母親在場陳稱:查封之建物係由其自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建物所在之土地係向台南仁愛之家承租,地號為同段243─8地號。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編號1建物為三層樓高之透天建物,
2.
二樓前後及三樓後方均有增建(即拍賣編號2建物),內部保養維護情況稍差。另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查訪函覆,查封之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拍賣建物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3.
本件不動產3宗分2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公司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執行費用後,連同其他標的物已拍定部份,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4.
上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座落土地之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5.
拍賣編號2之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六、拍賣之建物,其面積以地政實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拍賣建物占用同段243─8地號土地係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所有,投標人應先行與土地所有權人聯繫,並查明其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上開土地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公司及法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並審慎投標。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4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