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1月6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屋內堆滿廢棄物,久無人居住。惟現在實際 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另無權占用非屬債務人所有之89之
2.
95之15地號土地,前開土地非在拍賣範圍 內,依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44號和解筆錄載:本件債務人自113年10月起,於每月1日(第1次為 113年10月1日),依據「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第三崁小段89-4地號土地面積21平方公尺×1/4× 該土地當年度申報地價×10%÷12×0.7」加計「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第三崁小段95-15地號土地
4.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 定之適用。六、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