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6-5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兩筆土地相鄰,現為道路。 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3.
36-5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且係供道路使用,為其 他土地、建物出入通行所必需,拍定後不點交。
7.
36-5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 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 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 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六、
8.
36-5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以同一 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 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 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