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5.
178等房屋座落, 另有一活動車庫位於178號房屋前,其餘部分種有樹林。
6.
本標標的所屬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4261條等規定,有優先 承買權。
7.
本標標的土地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等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
9.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 本件投標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