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9月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詢大樓管理員,該戶未配有汽、機車停車位,自112年7月起迄今,均未繳納每月新台幣520元之管理費,且該戶距今已約1年無人出入,亦無出租、出借予他人使用之情形。債權人代理人聲請會同員警開鎖入內,現場已無水電,屋內堆放大量雜物且佈滿灰塵,牆壁有壁癌痕跡。拍定後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六、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