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114年3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現場,3256地號土 地為雜木林,
2.
3745及3747地號為巴陵155-1號,上有鐵皮屋及果園(非本 次拍賣標的)。
3.
本件拍賣土地為雜林及果樹,查無現實占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3,201,000元,以最先聲請應買者得標。
6.
本件3256地號係應買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各利害關係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 優先承買權 發生爭執時,就此須(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 並須待訴訟確定 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規定,限有原住民身分者使得應買,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應買。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 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 撤銷。
8.
如有多數人表示意見買受者,以應買之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本院者為優先; 如不能分別先後,以抽籤之方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