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1年6月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荖阡段15地號土地位於電線 桿297051號西方約30公尺處,上為雜草,目視所及無建物;15-1地號位於同電 線桿西方約15公尺處,上有農作物,部分為道路,目視所及無建物;楓櫃段183 地號土地位於電線桿393236號南方約25公尺處,上有無門牌鐵皮屋占用,其餘 為雜草;184地號土地為新北市八里區中華路2段21號建物坐落基地及其旁雜木 林;188地號土地係同路1段333之1號旁土地,為雜木林,無建物;520地號土地 位於同路2段165巷19弄16號西南方約30公尺處,上有無門牌鐵皮屋占用,其餘 為雜木林;515地號、517地號、516地號、518地號、527地號、519地號、515-1 地號、518-1地號、519-1地號土地均位於同建物西南方處,無建物,為雜木 林;916地號、912地號、932地號、915地號、911地號、910地號、914地號、91 3地號土地均位於新北市八里區華富山6之6號東方、東北方、東南方處,為無路 可達之雜木林。上開建物、及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收取權人及 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5.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 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183地號、184地號、520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 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7.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