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7月1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開鎖入內查看,屋內有飼養籠鳥,目視無壁癌、龜裂情形,經詢大樓管理員表示該戶未欠繳管理費,無汽、機車位,房屋目前出租予第三人;另第三人徐O彤於114年7月16日具狀到院表示房屋由其承租使用,租賃期間自112年10月1日起至117年10月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下同)16,000元,又債權人於114年7月17日具狀陳報管理費每月2,021元;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執行標的房屋出租予第三人徐O彤,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