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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大樓管理員薛先生表示,建物目前由 債務人及其家人共同居住使用,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 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使用,無出 租或出借之情事,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 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嗣於民國114年9月25日履勘時,據大樓管理員薛先生表示,建物 目前由債務人及其家人自行居住使用,已積欠近2年之管理費,該建物所屬編號31之停車位是機 械車位,無聽聞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 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 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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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