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現為閒置未營業之商場,無人營業使用。據鑑價報告所載,建物坐落編號
3.
2土地上,屋齡約47年,編號3土地現況供通行使用,另據警察局函建物為封閉商場,無任何入口可供出入。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二種商業區,編號3為臺中市自由段一小段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10.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編號1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因土地與建物應有部分訂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一併買受。
11.
拍賣之建物有無積欠管理費用、有無停車位及其使用權,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如有爭議,須由拍定人自理。
12.
拍賣之建物未據債權人陳報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