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地政人員現場指界後陳稱,土地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鶯歌區西湖街243巷21號建物北方約170公尺處之雜木林,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本件標的是否經協議價購,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或行政管制,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共有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9.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1.
本件土地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此原因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請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甲、乙標依序開標,如前順序拍賣標的拍定金額已足額受償債權者,後順序拍賣標的不予開標,縱使後順序拍賣標的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