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稱:系爭建物無人居住。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因債權 人與債務人均無實際占有之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6.
債權人與債務人依民法第824條之第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 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7.
依登記謄本記載,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六、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8.
本件僅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拍定人 就建物與土地之利用關係,請自行與土地所有人洽辦,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 院權責無關。
9.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 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10.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1.
拍賣之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賣。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 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3.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