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經債務人陳報,目前係共有人熊○文一家人及熊○成居住使用,因係拍賣債 務人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經債務人陳報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 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 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
拍賣之911建號增建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 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 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 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拍賣程序非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後不點交,亦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由債務人協同拍 定人自行辦理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