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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2月16日經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以113全特執專字第2號至3號假扣押 查封時,債務人之女兒及前夫在場,並表示房屋現由其二人居住,債務人已逾一年未返 家;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6月24日履勘時,據在場人陳O財在場稱其為債務人之前夫,表 示房屋現由其與女兒居住,屋內目視凌亂,屋況老舊,管理費在場人稱不知多少錢;惟 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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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債務人之前夫及女兒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在內,拍定後不點 交,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請投標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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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 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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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