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2月16日經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以113全特執專字第2號至3號假扣押查封 時,債務人之女兒及前夫在場,並表示房屋現由其二人居住,債務人已逾一年未返家;本件標 的於民國114年6月24日履勘時,據在場人陳O財在場稱其為債務人之前夫,表示房屋現由其與女 兒居住,屋內目視凌亂,屋況老舊,管理費在場人稱不知多少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3.
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債務人之前夫及女兒居住使用,惟依抵押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於114年12月30日具狀提出債務人於設定抵押時,切結本件房屋無出租、出借或被第三人占用 之切結書,故本件拍定後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 人注意。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