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5月1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查封之853地號土地上有鐵皮車庫非債務人所 有,債權人不指封,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車庫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 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查封之852地號土地上有本件未保登建物坐落,經會同 管區員警、鎖匠開鎖入內,檢視內部情形為有人居住使用,第三人即債務人的親戚在場稱: 「建物無出租、出借,建物係自住」,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 事」。
3.
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 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 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4.
本件暫編之837建號有部分占用鄰地之情形,其占用權源不明,如有爭議可能涉訟,請投標 人自行注意承擔風險。
5.
本件拍賣之土地、建物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6.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0.
本件拍賣之暫編837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 請求權。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異議並提起訴訟,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 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3.
如853地號土地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 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4.
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7.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 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8.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 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 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