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114‧6‧25查封時,債務人張玲卿在場,屋內有樓梯可達二樓,二樓有樓梯達三樓,一至三樓均出租,
3.
二樓租約到115‧4‧10,三樓租約到114‧7‧10,不是凶宅,漏水情況嚴重,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拍賣後不點交。
7.
本件標的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法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8.
本件拍賣未登記建物應有部分,除買受人為建物共有人外,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如應有部分係公同共有,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之。六、本件拍賣未登記建物占用414‧415‧416‧418‧420‧422‧423‧436地號,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上開地號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情形,則該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9.
經法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函詢本件標的是否曾受理非自然死亡一案,函覆結果為未針對此類案件建檔,無資料可稽;函詢工務局是否因地震受創、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函覆無上開建物申請資料;函詢消防局是否發生火災,函覆107‧1‧1至114‧7‧21,無受理火災案件。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10.
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2.
本件刊登於網路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