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第16建號建物及第17建號建物分別由共有人張欽○、張右○及其等 家屬居住使用,共有人間是否訂有分管契約不明,相關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理,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債務 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標內暫編第
9.
17建號主建物之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且無獨立出入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不 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 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 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 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 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 以供法院即時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