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8.1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然所指,6-1地號土地為雜木林,無路可 達;7-3地號土地部分為無門牌房屋占用,部分為關西鎮十股7號房屋占用,部 分為空地及產業道路,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房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 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 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2.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9.
本件土地上 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 之優先購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 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 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 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