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113年12月3日至現場查封時,988地號土地上有搭建鐵皮屋、榕樹;99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桃園市楊梅居高獅路834巷
3.
7號房屋後方,須從房屋內之通道進入,現土地部分空地,部分有搭建鐵皮;781建號據債務人之配偶稱債務人偶爾才會回去住,房屋內有多處嚴重漏水,經檢視陽台為增建,無獨立出入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0.
995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六、897建號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13.
桃縣建都使字第084號使用執照,另988地號為其保留地,非屬法定空地,是否有土地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標人注意。
14.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15.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16.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