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之哥哥在場稱債務人居住於此但現在不在家,未出租予他人,並稱屋況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地政人員稱增建部分在一樓側邊、
3.
二樓的後側及三樓。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8100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本建物第一層未登記部分面積24‧38平方公尺,其中16‧09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地段561地號)、其中0‧31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地段479地號),第二層未登記部分面積為8‧91平方公尺,其中0‧62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地段479地號),第二層頂一層未登記部分面積為54‧42平方公尺,其中0‧62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地段479地號)。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