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4.
1856地號土地無路可達,依空照圖顯示為雜林。本院於95年9月26日及95年1 1月6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248地號土地目前為雜草之空 地,土地上無建物,252地號土地為雜林、雜草之地,1866地號土地為雜林,土 地均位於北莊福園納骨塔附近,249地號有一大叢芭蕉樹,並栽種樹木(不知樹 名),404-3地號土地上為闊葉樹。嗣本院於114年4月30日赴現場調查時,據地 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5.
249地號土地無路可達,依空照圖顯示為雜 林;1866地號土地附近有清水91支28 B1705 FA07電線桿,土地上疑似有廢棄房 屋,惟有鐵皮柵欄阻擋而無法靠近,其餘部分為雜林、雜草地;404-3地號土地 為雜林、雜草地,依空照圖顯示有房屋坐落,惟有鐵欄杆阻擋而無法前往,無從知悉實際情形,且前開房屋並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
6.
404-3地號土地之 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 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7.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8.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 點交。
9.
依本件拍賣248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此筆土地上有2棟建物,經查門牌 號碼為清水里
10.
93號,建物建築完成日期均為民國2年10月1日,現有無存在 此2棟建物不明,倘仍存在者,則該2棟建物並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此筆土地 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15.
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 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 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二本件拍賣
18.
404-3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 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 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 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