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惟就本件4筆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因未臨路致無從實際進入標 的土地查看,故本件土地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或應買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 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之。本件4標土地拍定後均不點交。
2.
土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 條之1第1項規定, 亦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 格。
3.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標拍賣, 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 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 經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