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702地號上有無門牌鄰路二層鐵皮屋坐落,另部分有工 寮、水塔、雞舍,部分土地種有當季作物,部分雜林。在場人表示上開鄰路房 屋係土地共有人詹0月所有。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 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 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3.
本件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