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於假扣押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該4筆土地(238-
6.
272地號土地)無路可達,依照航照圖所示,為雜樹林。
7.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於114年11月6到現場勘查,目前標的無直接面臨道 路、地勢陡坡,現況為雜樹林。
8.
惟就本件4筆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因未臨路致無從實際進入標 的土地查看,故本件土地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或應買人仍應自行前往 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 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之。本件4標土地拍定後均不點交。
9.
本件甲、乙、丙、丁標土地拍賣之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 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 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 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 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 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10.
本件甲、乙、丙、丁標土地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 規定,請自行注意,如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
12.
土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 條之1第1項規定, 亦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 格。
13.
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資格,請投標人自 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7.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 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 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18.
本件甲、乙、丙、丁標,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 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該4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 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 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 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 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9.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20.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2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2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2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