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查封時,據債權人稱建物無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六、本件拍賣之建號744建物為建號321建物之增建,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 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4.
本件拍賣不動產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有無占用鄰地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該占用之土地或建物亦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 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5.
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遺產判決,債權人及債務人均為拍賣不動產之共有人,均得應買、承受並有 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承受、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