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76建號建物據法院112年11月16日現場履勘,在場人蔡孟潔稱鑰匙係債務人交給他保管,房子現在無人居住,天花板有嚴重漏水跟壁癌痕跡。又本建號與隔壁即80建號建物係打通使用,於本建號處之出入口已封死皆須由80建號出入,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回復原狀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6265建號建物係76建號建物內之夾層,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3年2月29日新北拆任二字第1133196444號函覆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夾層)、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法定空地一樓後),屬既存違章建築,已拍照建檔列管,故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8.
50號車位由75建號建物占用人游淳堯稱現由其使用中,未提出占有使用權源。經履勘地下室編號「52」、「53」號車位無人使用,但蔡孟潔稱不能確定就是謄本上登記之「A53」與「B52」號車位。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須拍定人自行確認,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於履勘時經詢在場人蔡孟潔,表示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3月6日新北消指字第1130418792號函覆,自106年1月1日至113年3月4日止未曾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3月12日新北工建字第1130418256號函獲,旨揭建築並未向該局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故是否為321及311地震受創建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在新北市高氣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亦無旨揭建築物申請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3年4月8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34044354號函覆經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事件。
13.
開標次序: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