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636建號建物據法院112年5月12日現場查封時在場第三人呂錚稱債務人無償借用予包含其在內五人以弘法、渡生、上課使用,無書面租賃契約。地下一層為債務人個人儲藏室,
3.
三層為五人之臥室;又於112年7月3日占有人呂錚、呂碧霞、陳素秋、鄭美惠、林月英提出自110年10月7日至112年1月16日間部分匯款資料向法院陳報稱係使用房屋之對價,為有償使用非無償,主張有權占有,因占有人非對無權占有不爭執,無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且執行法院對占有人主張之真偽無實體審判權,應由主張權利受侵害之人另循訴訟程序救濟之,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占有使用關係須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4.
在場人稱本建物未附停車位,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法院函詢,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3月6日新北消指字第1130418792號函覆自106年1月1日至113年3月4日止未曾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3月12日新北工建字第1130418256號函覆旨揭建築並未向該局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故是否為321及311地震受創建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在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亦無旨揭建築物申請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3年4月8日新北店刑字第1134044354號函覆經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事件。
5.
本件拍賣之6260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8月28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23250931號函覆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法定空地),屬既存違章建築,已拍照建檔列管,故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9.
開標次序: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