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 明。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經詢問鄰居稱查封標的為債務人自住,且無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 等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 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情事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 行注意查證。拍定後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惟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如拍定 後查知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者,本院得不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須 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投標人注意。
7.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