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114年10月15日執行筆錄之記載,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稱本件執行標的物由公同共有人 魏國泰自住。又據地政人員稱地下室原有保存登記,經查有部分增建。1樓後方有增建,做為廚 房及衛浴設備使用。2樓後方有增建,做為儲物間及曬衣間使用。3樓後方有增建,做為儲藏空 間使用。4樓整層為增建,前方係佛堂。後方為雜物間。經目視屋況良好,除1樓前方天花板有 部分塌陷外,其餘無漏水及地震受創之痕跡。
7.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 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