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吳美樺孫子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吳美樺、張椿銘自住使用,嗣債權人 具狀稱及鑑價報告記載。建物老舊,漏水情形嚴重,天花板部分毀損、油漆剝落,另建物內雖 有樓梯,但實際上因二樓已毀損,無法使用(實際應為樓梯間),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 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7.
又本件僅拍賣建物,未拍賣土地,應買人請特別留意。該建物所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債 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分,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