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陳以光在場陳報查封建物由債務人自用,無出租或出借情事。建物
2.
二樓有 壁癌,牆壁有裂痕。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3.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4.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於第三次拍賣未拍定之後,仍應續 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 六、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之未辦保存登記增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 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審慎投標。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