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權利範圍為全部,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05─3地號土地上有一棟加強磚造建物,無道路可供通行,由鄰處旁小路通行。據鑑價報告記載,405─3地號土地現況坐落二層樓透天厝一棟,未臨路,出入經由鄰地通行。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土地405─3地號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雲林縣台西鄉光華村光華11之2號),現由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土地有無出租出借之情形不明,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執行法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