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查封時,債權人稱有人居住,惟使用現況不明,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 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暫編2460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 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 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97.83 平方公尺,其中7.1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民勤段847-11地號),21.72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民勤段8 47-
3.
,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4.
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4年12月16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住 宅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 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5.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則 有優先於僅具有土地或建物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 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份,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